1. 護照遺失需另附上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,工作天為6天
2. 國軍人員出國,請先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,出國前由國防部或其授權之單位核准,在護照上加蓋出國核准章戳
3.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
4.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,惝父母離婚,若父母為共同監護,僅需提供父或母一人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(如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﹞及國民身分證正本。
5.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,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
6.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
7. 首次辦理護照或男子(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)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
8. 自94年10月1日起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,規格如下:直4.5公分,橫3.5公分(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)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、五官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,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分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%-80%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,請務必用原子筆或鉛筆書寫備註姓名於相片背後,並嚴禁使用水性筆沾污相片
9.從99年9月30日起,凡7歲以上未滿14歲尚無國民身分證者,首次申請護照要出具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(及)其他經外交部認可,可資證明其身份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(正本+影本)。
10.必要時領事局得以要求額外資料.若簽證送出被拒或要求撤件,將收手續費用NT$300